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01號
原告 林婷 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文壕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本票面額新台幣(下同)8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