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信輝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吳建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信輝自民國壹佰零参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蔡信輝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同條例第8條第
3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被告所涉犯行次數甚多,危害社會治安甚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3年3月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為維護社會安全秩序及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
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