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11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楊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壹萬貳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