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廖馗應於「每周五晚間六時前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報到一次」之處分解除。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馗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命被告應於每周五晚間6時前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三和派出所(下稱三和派出所)報到1次。經查被告因另案自民國105年9月7日起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380頁)可憑,業足以擔保被告日後到庭,是本院認被告現已無至三和派出所報到之必要,爰予解除,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