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6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肇事人為 陳慶華 ,為何列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暨因用電量超載致燒損亭置式變壓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釋明。
二、請釋明債務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