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4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美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伍仟 陸佰 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 官蔡美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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