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734號聲請人 陳有銘 (即 黃秋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行公司」欄關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