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國小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所為駁回起訴之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4年10月27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補正,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不合法,故原法院於104年12月23日裁定駁回抗告,並無不合,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振芳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