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張力生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許雁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年10月27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年10月27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7年2月27日屆滿。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0-0│股票│1│6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