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王照明 被告 陳柏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7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其稱未竊取王照明財物。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雖與同案被告 宋兆宏 雖於本件刑事案件為共同被告,惟本件刑事案件起訴之原告被害事實,係宋兆宏竊取原告機車,與被告陳柏誠無涉,是原告對陳柏誠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