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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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97號原告冠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