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 黃文志
張芝旦 徐佳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告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林坤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4,135元(計算式:1,571,879元+2,068,252元+1,434,004元=5,074,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292元,雖原告前因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遲至調解不成立即民國104年6月18日逾30日後始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反面解釋,其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自無法扣抵本件裁判費,扣除前繳裁判費48,292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