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宏國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879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易字第134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宏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宏國係得佑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得佑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之實際負責人, 葉國龍 及 陳智仁 則為得佑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
謝宏國明知得佑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附表一、二所示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杜拜耳公司)等19家營業人,竟與葉國龍及陳智仁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5月間起至102年6月止,接續以得佑公司名義虛偽填製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143紙(其中10紙係葉國龍擔任負責人期間所為;133紙則係陳智仁擔任負責人期間所為,起訴書漏載葉國龍擔任負責人期間之部分)交付予杜拜耳公司等19家營業人,該等營業人並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杜拜耳公司等16家營業人(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騫有限公司、翌宏工程有限公司因屬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營業稅新臺幣(下同)74
8萬7,243元(其中122萬1,425元係葉國龍擔任負責人期間所為;626萬5,818元則係陳智仁擔任負責人期間所為,起訴書漏載葉國龍擔任負責人期間之部分),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由同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謝宏國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34號卷【下稱易卷】第68頁),核與證人即得佑公司前後任登記負責人陳智仁、葉國龍、證人即得佑公司會計人員 林心儀 、 莊士瑩 、證人即得佑公司行政助理葉亭均、證人即遭得佑公司申報薪資所得者 李中保 、證人即得佑公司營業址之房東 陳永信 證述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060號卷【下稱偵緝卷】第5-7、19-2
3、150-156、178-180、192-194、226-228、252-257、350-353、358-373、378-382頁、108年度他字第2443號卷第79-89頁),並有臺北市政府101年6月22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4908700號函及得佑公司變更登記表、101年7月13日得佑公司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5月11日財北稅審四字第1060018878號函所檢附之進銷項分析表、得佑公司99年度至102年營業稅申報書查詢資料、得佑公司99年11月至102年6月進項及銷項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其清單、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得佑公司99年11月至102年6月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得佑公司99年11月至102年6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得佑公司99年4月至102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可查(見偵緝卷第151-16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卷【下稱國稅局卷】4之1第279、413-41
7、419-457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790號卷第47-126頁、國稅局卷4之2第67-142頁、國稅局卷4之4第57-128頁),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公訴意旨稱被告 開立如 附表一、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並於起訴書附表詳載於葉國龍擔任負責人期間,共開立不實統一發票10張、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金額合計122萬1,425元(見起訴書第5頁),然於犯罪事實欄記載合計數時,卻僅載陳智仁擔任負責人期間之不實統一發票133張、幫助他人逃漏稅捐626萬5,818元,就葉國龍擔任負責人期間之發票張數及幫助逃漏稅捐金額,未予合併計算,顯係單純計算上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亦同此旨。查附表二所示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騫有限公司、翌宏工程有限公司,均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認定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在卷可查(見國稅局卷4之1第14-15頁),該等營業人既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他人扣抵稅捐,難認有營業之事實,核屬無營業行為之虛設行號,是該等營業人縱然提出附表二編號11至29之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抵營業稅(合計稅額:228萬4,591元),亦無逃漏稅捐之結果可言。又附表二之德旌工程有限公司及山堡實業有限公司,雖亦經認定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然其等收受得佑公司附表二編號48-55所示發票之時點,並非於其等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期間,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在卷可考(見國稅局卷4之1第16-17頁),是難認該等營業人收受得佑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時,亦屬無營業事實之虛設行號,是計算本案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時,仍應將德旌工程有限公司及山堡實業有限公司收受得佑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稅額一併計入,併此說明。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雖於103年6月6日修
正生效,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及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是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起訴書雖稱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見起訴書第4頁),然嗣後檢察官業以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法條與本院前揭論罪法條相同(見易卷第51頁),併此敘明。
㈣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㈤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
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按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是被告應不具備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身分,然被告先後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葉國龍及陳智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葉國龍及陳智仁雖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本院不受檢察官前揭不起訴處分之拘束),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並依同條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㈦爰審酌被告係得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思以誠信正當方式
經營企業,竟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用以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造成國家稅賦短收,且危害稅捐機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查核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考量幫助逃漏稅捐之合計金額,本院認犯罪所生危害非屬輕微,且被告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易卷第26-27頁),亦難認素行良好,惟念在被告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本案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詳後述),暨被告於本院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3名子女均成年、現1人獨住、從事不動產仲介、經濟狀況勉強(見易卷第69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被告幫助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固使該等營業人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是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上開公司行使稅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基此,稅捐機關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該等公司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足剝奪其等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況且逃漏稅捐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屬於犯罪,則前開利益,應屬該等逃漏稅之各營業人自己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本應在各該營業人自己為被告之訴訟程序中,判斷應否沒收,倘本案再對該等營業人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將使該等逃漏稅之營業人遭受雙重負擔,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對該等營業人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自不予宣告追徵,亦毋庸命各該營業人參與本案訴訟之沒收程序。又被告於本院表示並未因本案獲得任何犯罪所得等語(見易卷第69頁),參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他人之原因多端,未必可推論被告因此受有財物或利益,觀諸本案卷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所辯不實,應認被告於本案並未獲得任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登記負責人為葉國龍時期(擔任負責人期間101.4.24~101.6.21)│├──┬─────────┬─────┬─────┬───────┬──────┤│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發票字軌│銷售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年/月)││元)│臺幣元)│├──┼─────────┼─────┼─────┼───────┼──────┤│1│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101/05│BW00000000│1,870,000│93,500│├──┤有限公司├─────┼─────┼───────┼──────┤│2││101/05│BW00000000│1,890,000│94,500│├──┤├─────┼─────┼───────┼──────┤│3││101/05│BW00000000│2,370,000│118,500│├──┤├─────┼─────┼───────┼──────┤│4││101/05│BW00000000│2,945,000│147,250│├──┤├─────┼─────┼───────┼──────┤│5││101/05│BW00000000│1,870,000│93,500│├──┤├─────┼─────┼───────┼──────┤│6││101/05│BW00000000│1,606,500│80,325│├──┤├─────┼─────┼───────┼──────┤│7││101/05│BW00000000│2,133,000│106,650│├──┤├─────┼─────┼───────┼──────┤│8││101/06│BW00000000│3,248,000│162,400│├──┤├─────┼─────┼───────┼──────┤│9││101/06│BW00000000│3,248,000│162,400│├──┤├─────┼─────┼───────┼──────┤│10││101/06│BW00000000│3,248,000│162,400│├──┴─────────┴─────┴─────┴───────┴──────┤│合計幫助逃漏稅捐金額1,221,425│└───────────────────────────────────────┘附表二┌───────────────────────────────────────┐│登記負責人為陳智仁時期(擔任負責人期間101.6.22以後)│├──┬─────────┬─────┬─────┬───────┬──────┤│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發票字軌│銷售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年/月)││元)│臺幣元)│├──┼─────────┼─────┼─────┼───────┼──────┤│11│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102/04│LL00000000│13,600,000│(虛設行號)│├──┤限公司(虛設行號)├─────┼─────┼───────┼──────┤│12││102/06│MJ00000000│8,600,000│(虛設行號)│├──┼─────────┼─────┼─────┼───────┼──────┤│13│尚騫有限公司(虛設│102/05│MJ00000000│919,440│(虛設行號)│├──┤行號)├─────┼─────┼───────┼──────┤│14││102/05│MJ00000000│839,520│(虛設行號)│├──┤├─────┼─────┼───────┼──────┤│15││102/05│MJ00000000│1,102,020│(虛設行號)│├──┤├─────┼─────┼───────┼──────┤│16││102/05│MJ00000000│900,972│(虛設行號)│├──┤├─────┼─────┼───────┼──────┤│17││102/05│MJ00000000│1,222,620│(虛設行號)│├──┤├─────┼─────┼───────┼──────┤│18││102/05│MJ00000000│914,400│(虛設行號)│├──┤├─────┼─────┼───────┼──────┤│19││102/05│MJ00000000│1,025,400│(虛設行號)│├──┤├─────┼─────┼───────┼──────┤│20││102/06│MJ00000000│919,440│(虛設行號)│├──┤├─────┼─────┼───────┼──────┤│21││102/06│MJ00000000│1,379,160│(虛設行號)│├──┤├─────┼─────┼───────┼──────┤│22││102/06│MJ00000000│1,838,880│(虛設行號)│├──┤├─────┼─────┼───────┼──────┤│23││102/06│MJ00000000│2,145,360│(虛設行號)│├──┤├─────┼─────┼───────┼──────┤│24││102/06│MJ00000000│1,561,740│(虛設行號)│├──┤├─────┼─────┼───────┼──────┤│25││102/06│MJ00000000│2,221,980│(虛設行號)│├──┤├─────┼─────┼───────┼──────┤│26││102/06│MJ00000000│1,518,540│(虛設行號)│├──┤├─────┼─────┼───────┼──────┤│27││102/06│MJ00000000│1,490,340│(虛設行號)│├──┼─────────┼─────┼─────┼───────┼──────┤│28│羿宏工程有限公司(│102/06│MJ00000000│1,080,000│(虛設行號)│├──┤虛設行號)├─────┼─────┼───────┼──────┤│29││102/06│MJ00000000│2,412,005│(虛設行號)│├──┼─────────┼─────┼─────┼───────┼──────┤│30│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101/07│DK00000000│2,520,000│126,000│├──┤有限公司├─────┼─────┼───────┼──────┤│31││101/07│DK00000000│1,990,500│99,525│├──┤├─────┼─────┼───────┼──────┤│32││101/07│DK00000000│2,240,000│112,000│├──┤├─────┼─────┼───────┼──────┤│33││101/07│DK00000000│1,990,500│99,525│├──┤├─────┼─────┼───────┼──────┤│34││101/07│DK00000000│2,240,000│112,000│├──┤├─────┼─────┼───────┼──────┤│35││101/07│DK00000000│1,990,500│99,525│├──┤├─────┼─────┼───────┼──────┤│36││101/07│DK00000000│2,240,000│112,000│├──┤├─────┼─────┼───────┼──────┤│37││101/08│DK00000000│1,990,500│99,525│├──┤├─────┼─────┼───────┼──────┤│38││101/08│DK00000000│2,520,000│126,000│├──┤├─────┼─────┼───────┼──────┤│39││101/08│DK00000000│2,240,000│112,000│├──┤├─────┼─────┼───────┼──────┤│40││101/08│DK00000000│2,220,000│111,000│├──┤├─────┼─────┼───────┼──────┤│41││101/08│DK00000000│2,442,000│122,100│├──┤├─────┼─────┼───────┼──────┤│42││101/08│DK00000000│2,220,000│111,000│├──┤├─────┼─────┼───────┼──────┤│43││101/08│DK00000000│2,442,000│122,100│├──┤├─────┼─────┼───────┼──────┤│44││101/08│DK00000000│2,442,000│122,100│├──┤├─────┼─────┼───────┼──────┤│45││101/08│DK00000000│2,442,000│122,100│├──┤├─────┼─────┼───────┼──────┤│46││101/08│DK00000000│2,442,000│122,100│├──┤├─────┼─────┼───────┼──────┤│47││101/08│DK00000000│2,442,000│122,100│├──┼─────────┼─────┼─────┼───────┼──────┤│48│德旌工程有限公司│101/12│GM00000000│1,814,000│90,700│├──┤├─────┼─────┼───────┼──────┤│49││101/12│GM00000000│1,671,750│83,588│├──┤├─────┼─────┼───────┼──────┤│50││101/12│GM00000000│2,041,800│102,090│├──┼─────────┼─────┼─────┼───────┼──────┤│51│山堡實業有限公司│102/05│MJ00000000│919,440│45,972│├──┤├─────┼─────┼───────┼──────┤│52││102/05│MJ00000000│673,920│33,696│├──┤├─────┼─────┼───────┼──────┤│53││102/06│MJ00000000│839,520│41,976│├──┤├─────┼─────┼───────┼──────┤│54││102/06│MJ00000000│673,920│33,696│├──┤├─────┼─────┼───────┼──────┤│55││102/06│MJ00000000│393,195│19,660│├──┼─────────┼─────┼─────┼───────┼──────┤│56│聯合發國際有限公司│101/07│DK00000000│4,923,720│246,186│├──┤├─────┼─────┼───────┼──────┤│57││101/07│DK00000000│2,036,190│101,810│├──┤├─────┼─────┼───────┼──────┤│58││101/07│DK00000000│3,142,800│157,140│├──┤├─────┼─────┼───────┼──────┤│59││101/07│DK00000000│4,204,200│210,210│├──┼─────────┼─────┼─────┼───────┼──────┤│60│福青有限公司│102/05│MJ00000000│1,386,200│69,310│├──┼─────────┼─────┼─────┼───────┼──────┤│61│啓羿有限公司│102/05│MJ00000000│1,540,360│77,018│├──┤├─────┼─────┼───────┼──────┤│62││102/06│MJ00000000│1,595,084│79,754│├──┼─────────┼─────┼─────┼───────┼──────┤│63│毅盈企業有限公司│102/05│MJ00000000│777,600│38,880│├──┤├─────┼─────┼───────┼──────┤│64││102/05│MJ00000000│932,400│46,620│├──┤├─────┼─────┼───────┼──────┤│65││102/05│MJ00000000│1,820,940│91,047│├──┤├─────┼─────┼───────┼──────┤│66││102/05│MJ00000000│848,880│42,444│├──┤├─────┼─────┼───────┼──────┤│67││102/05│MJ00000000│718,920│35,946│├──┤├─────┼─────┼───────┼──────┤│68││102/06│MJ00000000│691,200│34,560│├──┤├─────┼─────┼───────┼──────┤│69││102/06│MJ00000000│1,679,040│83,952│├──┤├─────┼─────┼───────┼──────┤│70││102/06│MJ00000000│531,000│26,550│├──┼─────────┼─────┼─────┼───────┼──────┤│71│德記安防股份有限公│101/11│GM00000000│733,240│36,662│├──┤司├─────┼─────┼───────┼──────┤│72││101/11│GM00000000│408,240│20,412│├──┤├─────┼─────┼───────┼──────┤│73││101/12│GM00000000│523,140│26,157│├──┼─────────┼─────┼─────┼───────┼──────┤│74│合基實業有限公司│101/07│DK00000000│3,867,450│193,373│├──┼─────────┼─────┼─────┼───────┼──────┤│75│羿軒食品有限公司│101/08│DK00000000│410,256│20,513│├──┤├─────┼─────┼───────┼──────┤│76││101/11│GM00000000│677,697│33,885│├──┤├─────┼─────┼───────┼──────┤│77││101/12│GM00000000│720,125│36,006│├──┤├─────┼─────┼───────┼──────┤│78││101/12│GM00000000│732,000│36,600│├──┤├─────┼─────┼───────┼──────┤│79││101/12│GM00000000│708,750│35,438│├──┤├─────┼─────┼───────┼──────┤│80││101/12│GM00000000│717,188│35,859│├──┤├─────┼─────┼───────┼──────┤│81││101/12│GM00000000│706,438│35,322│├──┤├─────┼─────┼───────┼──────┤│82││101/12│GM00000000│724,120│36,206│├──┤├─────┼─────┼───────┼──────┤│83││101/12│GM00000000│741,492│37,075│├──┤├─────┼─────┼───────┼──────┤│84││101/12│GM00000000│696,605│34,830│├──┤├─────┼─────┼───────┼──────┤│85││101/12│GM00000000│683,055│34,153│├──┤├─────┼─────┼───────┼──────┤│86││102/01│KN00000000│646,530│32,327│├──┤├─────┼─────┼───────┼──────┤│87││102/01│KN00000000│640,400│32,020│├──┤├─────┼─────┼───────┼──────┤│88││102/01│KN00000000│612,150│30,608│├──┤├─────┼─────┼───────┼──────┤│89││102/01│KN00000000│634,900│31,745│├──┤├─────┼─────┼───────┼──────┤│90││102/02│KN00000000│653,415│32,671│├──┤├─────┼─────┼───────┼──────┤│91││102/02│KN00000000│602,140│30,107│├──┤├─────┼─────┼───────┼──────┤│92││102/02│KN00000000│629,340│31,467│├──┤├─────┼─────┼───────┼──────┤│93││102/02│KN00000000│581,340│29,067│├──┼─────────┼─────┼─────┼───────┼──────┤│94│麥肯國際實業有限公│102/01│KN00000000│652,080│32,604│├──┤司├─────┼─────┼───────┼──────┤│95││102/01│KN00000000│679,950│33,998│├──┤├─────┼─────┼───────┼──────┤│96││102/01│KN00000000│638,189│31,909│├──┤├─────┼─────┼───────┼──────┤│97││102/01│KN00000000│649,800│32,490│├──┤├─────┼─────┼───────┼──────┤│98││102/02│KN00000000│776,375│38,819│├──┤├─────┼─────┼───────┼──────┤│99││102/02│KN00000000│651,472│32,574│├──┤├─────┼─────┼───────┼──────┤│100││102/02│KN00000000│632,760│31,638│├──┤├─────┼─────┼───────┼──────┤│101││102/02│KN00000000│549,147│27,457│├──┼─────────┼─────┼─────┼───────┼──────┤│102│福茂國際事業有限公│101/10│EY00000000│749,808│37,490│├──┤司├─────┼─────┼───────┼──────┤│103││101/10│EY00000000│777,666│38,883│├──┤├─────┼─────┼───────┼──────┤│104││101/10│EY00000000│727,525│36,376│├──┤├─────┼─────┼───────┼──────┤│105││101/11│GM00000000│620,970│31,049│├──┤├─────┼─────┼───────┼──────┤│106││101/11│GM00000000│650,125│32,506│├──┤├─────┼─────┼───────┼──────┤│107││101/11│GM00000000│667,200│33,360│├──┤├─────┼─────┼───────┼──────┤│108││101/12│GM00000000│645,313│32,266│├──┤├─────┼─────┼───────┼──────┤│109││101/12│GM00000000│632,616│31,631│├──┤├─────┼─────┼───────┼──────┤│110││101/12│GM00000000│647,794│32,390│├──┤├─────┼─────┼───────┼──────┤│111││101/12│GM00000000│579,898│28,995│├──┤├─────┼─────┼───────┼──────┤│112││101/12│GM00000000│657,040│32,852│├──┤├─────┼─────┼───────┼──────┤│113││101/12│GM00000000│602,796│30,140│├──┤├─────┼─────┼───────┼──────┤│114││101/12│GM00000000│599,759│29,988│├──┤├─────┼─────┼───────┼──────┤│115││101/12│GM00000000│597,625│29,881│├──┤├─────┼─────┼───────┼──────┤│116││101/12│GM00000000│651,392│32,570│├──┤├─────┼─────┼───────┼──────┤│117││101/12│GM00000000│617,360│30,868│├──┤├─────┼─────┼───────┼──────┤│118││101/12│GM00000000│599,123│29,956│├──┤├─────┼─────┼───────┼──────┤│119││101/12│GM00000000│604,408│30,220│├──┤├─────┼─────┼───────┼──────┤│120││101/12│GM00000000│626,725│31,336│├──┤├─────┼─────┼───────┼──────┤│121││102/01│KN00000000│639,925│31,996│├──┤├─────┼─────┼───────┼──────┤│122││102/01│KN00000000│697,640│34,882│├──┤├─────┼─────┼───────┼──────┤│123││102/01│KN00000000│706,710│35,336│├──┤├─────┼─────┼───────┼──────┤│124││102/01│KN00000000│598,125│29,906│├──┤├─────┼─────┼───────┼──────┤│125││102/02│KN00000000│679,750│33,988│├──┤├─────┼─────┼───────┼──────┤│126││102/02│KN00000000│717,880│35,894│├──┤├─────┼─────┼───────┼──────┤│127││102/02│KN00000000│730,275│36,514│├──┼─────────┼─────┼─────┼───────┼──────┤│128│壹全食品有限公司│101/08│DK00000000│281,280│14,064│├──┤├─────┼─────┼───────┼──────┤│129││101/08│DK00000000│308,550│15,428│├──┼─────────┼─────┼─────┼───────┼──────┤│130│僑鈺企業有限公司│101/10│EY00000000│500,000│25,000││││││││├──┼─────────┼─────┼─────┼───────┼──────┤│131│廣合開發行銷股份有│102/04│LL00000000│105,438│5,272│├──┤限公司├─────┼─────┼───────┼──────┤│132││102/04│LL00000000│602,099│30,105│├──┤├─────┼─────┼───────┼──────┤│133││102/04│LL00000000│156,760│7,838│├──┤├─────┼─────┼───────┼──────┤│134││102/04│LL00000000│320,076│16,004│├──┤├─────┼─────┼───────┼──────┤│135││102/04│LL00000000│290,760│14,538│├──┤├─────┼─────┼───────┼──────┤│136││102/04│LL00000000│412,566│20,628│├──┤├─────┼─────┼───────┼──────┤│137││102/04│LL00000000│396,502│19,825│├──┤├─────┼─────┼───────┼──────┤│138││102/04│LL00000000│499,652│24,983│├──┤├─────┼─────┼───────┼──────┤│139││102/04│LL00000000│216,246│10,812│├──┤├─────┼─────┼───────┼──────┤│140││102/05│MJ00000000│1,402,480│70,124│├──┤├─────┼─────┼───────┼──────┤│141││102/06│MJ00000000│1,597,530│79,877│├──┼─────────┼─────┼─────┼───────┼──────┤│142│瑋新企業有限公司│102/03│LL00000000│400,500│20,025│├──┤├─────┼─────┼───────┼──────┤│143││102/04│LL00000000│610,500│30,525│├──┴─────────┴─────┴─────┴───────┴──────┤│合計幫助逃漏稅捐金額6,26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