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469號
原 告 王軍涵
被 告 李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5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21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第386條之規定,准到場原
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9日騎乘車號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沿新北市○○區○○路由
西向東行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六大隊橫科分隊前,突自回
堵車陣中竄出,貿然左轉欲進入橫科路121巷,致斯時對向
直行之原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
輛)反應不及,與肇事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
修復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8,200元。又因被告不願積極處
理本件事故,致原告來回奔波、心理不適,故併請求被告賠
償慰撫金及車馬費共6,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2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乙節,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
規定,視同自認。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
、調查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佐
。堪信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
(二)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
1.系爭車輛修復費用部分: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其回復原狀如係以
材料更換,既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
數額時,應扣除折舊始屬合理。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
3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333/1000,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
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滿1年
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查,系爭車輛為98年10月出廠(見本院卷第
59頁),距案發時間109年12月9日,已逾3年,是該車
更換零件費用28,200元(見本院卷第13頁),僅得以殘價
計算其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為7,050元〔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28,200÷(3+1)=7,050〕。
2.慰撫金及車馬費部分:
原告另主張被告不願處理賠償事宜,致原告須來回奔波,
承受極大心理壓力,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慰撫金及車馬費共
6,000元等語。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請求非財產上損
害,係以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其他人格法益受有損害且情節重大者為要件。原告上開
主張僅泛稱心理不適,而就本件事故之經過,原告有何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人格權受有侵
害,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即與前開規定未合。又原告就其
因此事故而支出車馬費,亦未提出證據以佐,本院無從憑
認原告確因本件事故受有上開損失,是原告此部分請求,
要難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5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4日(見本院卷第65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
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210元應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