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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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72號原告兼被告 高靜惠
黃蕾蕾 上列當事人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85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兼被告高靜惠及黃蕾蕾所涉傷害案件,因相互撤回告訴而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因2人於本院刑事審判期日均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開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