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 游光輝 代理人 游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古鳳玲┌──────────────────────────────────────────────────────┐│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游光輝│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08年1月31日│64,504元│AA四一五六六九│台灣││1││份有限公司三民分│││九│喜佳││││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