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87號

原告 邱仕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嘉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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