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16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萬 元等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且查無向財團法人法律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之情形,有該分會100年9月1日中扶陸字第1000004675號函在卷可稽,是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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