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56號
108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原告 蕭素珠 被告 劉榮碧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108年度婚字第156號)及給付贍養費(108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另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5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法院所受理之非訟事件,須依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或相關法令之規定,在法院得受理之事件範圍內,由聲請人表明其「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法院始予受理。又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16日提出之起訴狀,其內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贍養費之金額)及「訴訟標的」(依據何種法律關係或法律規定請求離婚或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其起訴及聲請均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裁定命於7日補正起訴及聲請之訴訟標的及應受裁裁判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前揭裁定業於108年8月1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該寄存送達於108年8月29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是自8月30日零時起算補正期間7日,至108年9月5午後12時屆滿7日之補正期間,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二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訴及其聲請均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提出繕本,及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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