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隆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裁定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亦同此意旨)。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吳政隆因犯如附表各編號1至25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20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8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附表編號
1、2均係施用毒品罪;附表編號3、4、6、9、23均係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5、7、11至13、24至25均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編號8、10、14至16、20至22均係犯竊盜罪;附表17、19均係犯妨害公務罪,侵害法益同類)、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以及就附表編號1至2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21至25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總和為8年2月)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20至2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
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8至19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另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5頁至第296頁),惟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25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附表:受刑人吳政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罪)犯罪日期107.5.714時3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07.8.1107.7.20(2次)107.7.21107.7.29(2次)107.7.31(3次)偵查機關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56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7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31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711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54號判決日期107.11.19108.10.21109.5.27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31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711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5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29108.10.21109.5.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856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038號編號3至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794號編號1至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編號1至20號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7.31(2次)107.7.20107.7.31(2次)偵查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717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717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7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5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5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54號判決日期109.5.27109.5.27109.5.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5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5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5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5.27109.5.27109.5.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3至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794號編號1至20號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7.29(2次)108.1.2108.1.3108.1.6(3次)108.1.8108.1.8偵查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717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44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5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0號判決日期109.5.27109.6.4109.6.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5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5.27109.9.9109.9.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3至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794號編號8至12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731號(即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804號)編號1至20號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1.2(2次)108.1.6108.1.2108.1.8偵查機關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44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44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0號判決日期109.6.4109.6.4109.6.4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9.9109.9.9109.9.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8至12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731號(即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804號)編號1至20號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8.1107.8.2108.1.12偵查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4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4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7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7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73號判決日期109.4.7109.4.7109.4.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9.9109.9.9109.9.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3至1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541號編號1至20號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竊盜妨害公務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1.14108.1.16108.1.15偵查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4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4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7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7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73號判決日期109.4.7109.4.7109.4.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9.9109.9.9109.9.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編號13至1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541號編號18至1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542號編號1至20號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192021罪名妨害公務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罪)犯罪日期108.1.15108.1.7107.12.26~108.1.17(24次)偵查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4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4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73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判決日期109.4.7109.9.30109.5.2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68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9.9109.9.30110.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編號18至1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542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887號編號21至2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52號編號1至20號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21至2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罪)犯罪日期107.12.31107.12.26108.1.6(2次)107.12.26(2次)107.12.16108.1.7(3次)偵查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7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7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判決日期109.5.29109.5.29109.5.2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2.24110.2.24110.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21至2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52號編號21至2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25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1.6偵查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判決日期109.5.2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編號21至2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52號編號21至2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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