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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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楊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976,352元│自民國107年9月8日│2.2│自民國107年10月8日││││││(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9個月。)│├──┼───────┼──────────┼─────────┼────────────┤│002│273,375元│自民國107年9月8日│2.2│自民國107年10月8日││││││(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9個月。)│├──┼───────┼──────────┼─────────┼────────────┤│003│233,809元│自民國107年10月2日│2.88│自民國107年11月2日│├──┼───────┼──────────┼─────────┼────────────┤│004│108,439元│自民國107年10月19日│2.2│自民國10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