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17號原告 吳家宜 被告 潘景松
林永欣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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