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間至11月間,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41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7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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