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冠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冠吾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冠吾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欄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至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係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並於同年月23日公布施行,惟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附此說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備註:執││││(有期徒刑)│├───────────┼───────┤行情形││││││案號│確定日期││├──┼─────┼───────┼──────┼───────────┼───────┼────┤│1│妨害風化案│3月│101年8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10月4日│徒刑易服│││件││├───────────┼───────┤社會勞動││││││101年度簡字第5919號│101年11月6日│中│├──┼─────┼───────┼──────┼───────────┼───────┼────┤│2│毒品危害防│4月│101年7月3日│本院│101年10月16日││││制條例案件││├───────────┼───────┤││││││101年度簡字第2546號│101年11月12日││├──┼─────┼───────┼──────┼───────────┼───────┼────┤│3│毒品危害防│3月│101年7月4日│本院│101年12月28日││││制條例案件││├───────────┼───────┤││││││101年度簡字第3658號│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