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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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聲請人 高聖凱 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被告 王建明 選任辯護人 王雅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許家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滕孟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高聖凱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4條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又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茲本案之被害人高頌雄業已死亡,聲請人為其親弟,是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應認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聲請人瞭解訴訟經過情形及維護其訴訟上之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郭書綺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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