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66號

原告 吳子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鄧凱元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邱于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林海宋智忱 (

即台灣好報社)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被告邱于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林海、宋智忱(即台灣好報社)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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