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66號
原告 吳子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鄧凱元 律師
人
上列原告對被告 邱于芸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林海 、 宋智忱 (
即台灣好報社)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被告邱于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林海、宋智忱(即台灣好報社)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