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理人 張旺順 相對人 陳周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2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16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8月16日至130年8月15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陳誠斌 、陳周秀雲即相對人,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誠斌、陳周秀雲於90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為20年,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年11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82,05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乾溝子││96-44│建│1.00│全部│├─┼───┼────┼───┼───┼──────┼─┼──────┼───────┤│2│臺中│北區│乾溝子││92-89│建│98.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4107│臺中市北區乾溝│住商用│一層:51.80│陽台:18.15│全部││││子96-44、92-89│鋼筋混凝土造│二層:51.24│平台:8.51│││││地號│4層│三層:51.24│屋頂突出物:││││├───────┤│四層:51.24│11.91│││││臺中市北區健行││地下層:49.97│共計:38.57│││││路906巷16號││共計:255.49│││││││││││││││││││├─┴──┴───────┴────────┴───────┴──────┴────┤│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