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訴訟代理人 張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洪浩進┌───────────────────────────────────────────────────┐│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385││├──┼───────────────┼──────────────┼────┼───┼────┼───┤│002│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185││├──┼───────────────┼──────────────┼────┼───┼────┼───┤│003│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77││├──┼───────────────┼──────────────┼────┼───┼────┼───┤│004│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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