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子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關於「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各有期徒刑2月,共2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關於「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各有期徒刑2月,共2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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