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上訴人 王玉鳳 被上訴人 陳文賢
李常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至4項係分別判命「㈠確認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陳文賢所有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以收件字號士林字第一九三九五0號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額於超過新臺幣(下同)3,145萬5,0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㈡確認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李常子所有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於106年8月17日以收件字號士林字第一三七五四0號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額於超過326萬5,0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㈢確認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李常子所有如第一審判決更正後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於106年11月15日以中正一字第0七三六三0號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額於超過1,485萬元之債權不存在。㈣確認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陳文賢所有如第一審判決更正後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於106年11月15日以中山字第二四七000號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額於超過1,00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按本件係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以前開4項聲明涉訟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額合計為5,957萬元(計算式:3,145萬5,000元+326萬5,000元+1,485萬元+1,000萬元=5,957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4,324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怡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