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盧 昱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盧昱伶 前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及民國105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共借款新臺幣38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二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二)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昱伶│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2.58%│││55973││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盧昱伶│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2.65%│││183484││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昱伶│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55973││月10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002│新臺幣│盧昱伶│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83484││月10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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