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28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鐘速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務資料查詢表所載,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58,699元,則貴公司請求依170,920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鐘速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