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瑋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選任辯護人 陳靖惠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382號、第6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九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4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111年5月31日下午2時5分宣示判決,惟受命法官有因應防疫需求居家隔離之情形,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變更本案宣判期日至111年6月16日下午2時9分宣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韋仁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