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訴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甲○○離婚,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中表明訴之原因事實,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起訴即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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