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二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四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案件嗣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九七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八九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0年一月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法矯字第0九九九00三六二八六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法矯司字第0九九0九0六八四九號函及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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