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陳福榮 相對人 陳三郎
陳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國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陳國俊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三郎於民國(下同)89年3月8日、89年7月14日,向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9年4月6日及89年8月1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分別設定抵押權,經89年3月8日、89年7月1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陳三郎不依約履行,又相對人陳三郎於99年1月6日死亡,相對人陳國俊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99年11月7日登記在案。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收據2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惟相對人陳三郎已於99年11月7日死亡,現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北市│南港區│玉成│一│394│田│5│1/3││├─┼───┼────┼────┼────┼────────┼─┼──────┼────┼──┤│2│台北市│南港區│玉成│一│395│田│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