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

原告 羅凱澤

被告 黃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鄉○○村0○○路○段0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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