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吳國明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被告林政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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