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文聞律師
王玉楚 律師 李汶哲 律師複代理人 紀舒青 律師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土城市○○路十之一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複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