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63號原告 何柏慧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 陳欽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櫻桃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01-1地號、201-2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里○○路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點交還原告。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卷內亦無足供估算該房地交易價額之證據資料,是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俾計徵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該建物鑑價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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