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嘉簡字第1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嘉簡字第1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六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圓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茲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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