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88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黃照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星儒
被 告 林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