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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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30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李維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3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抗告逾期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309號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抗告期間自翌日起算,至遲於110年11月20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11月25日提起抗告,有收狀戳章可憑,已逾抗告期間,依首揭規定,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