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38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