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上列聲請人因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案情已交待清楚,法官原准被告以三萬元交保,因被告無法籌出而無法具保,現已無羈押之必要,請准予以三萬元交保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嗣被告坦承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在案。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其犯罪情狀尚非惡性重大或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虞,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有理由,爰准予被告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敏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