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2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思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年度偵字第10404、14335、15672、1567
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Topiramate成分,為應列管之禁藥,且均係被告所有,為其犯本件未經許可輸入禁藥犯行所得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3月21日FDA研字第107000287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7年4月13日訪談紀錄表、國際快遞單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188號卷第3至4頁、第9至12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175號卷第9頁)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水木得抗告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一│「MATCHASURIMU」錠劑│2盒│││(已開封)││├──┼───────────┼────┤│二│「MATCHASURIMU」錠劑│18盒│││(未開封)││├──┼───────────┼────┤│三│「MATCHASURIMU」錠劑│2盒│││(已開封)││├──┼───────────┼────┤│四│「MATCHASURIMU」錠劑│18盒│││(未開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