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7號聲請人丁○○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3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
1樓及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8年5月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詹世洲附表:
~T40X0L2;┌─────────────────────────────────────────────────┐│98年度執未字第27442號財產所有人:丁○○(Z000000000)│├─┬───────────────────────┬─┬─────┬──────┬────────┤│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中市│北區│東義││145│建│552│2萬分之768│││├───┼────┴───┴───┴──────┴─┴─────┴──────┴────────┤││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406│臺中市北區東義│住家用│第7樓層:80.39│陽台5.64│全部│││││段145地號│、鋼筋│合計:80.39│花台3.13││││││--------------│混泥土││││││││臺中市北區文昌│、7層││││││││東一街56之6號│樓房││││││├──┼───────┴───┴───────────┴─────┴────┴─────────┤││備考│共用部分:東義段3410建號面積949.32平方公尺持分千分之44│└─┴──┴────────────────────────────────────────────┘~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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