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9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 陸仟參佰 肆拾
  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七年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加計上開利
  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