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 李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馳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呂憲雄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