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務人 劉清涼
林木蘭
一、債務人劉清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清涼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木蘭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